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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越狱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如果组织越狱并共同使用了暴力手段的,即具有暴动性的,则构成本罪。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论处。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暴动越狱的行为。暴动越狱一般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未使用暴力手段而实施集体或集团逃跑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狱中的犯罪分子。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管。

三、认定

是否采取暴动方式,是本罪区别于组织越狱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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