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组织,是指策划指挥、劝说动员、串连拉拢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也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者既可以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自己并不偷越,也可以组织他人与自己共同偷越国(边)境。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营利,但刑法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本罪的主观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