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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和对出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而不包括护照、签证等入境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谎称是劳务输出人员、经贸往来的出境人员,以及其他诸如出境旅游、出境参观、出境考察等人员使用,从而骗取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三、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了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即使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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