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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但没有向他人提供,不构成本罪。其中的“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行为人伪造出入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的,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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