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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文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损毁的对象必须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法定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改变文物的性质、面貌和形状的行为。损毁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炸毁等等。损毁的程度可轻可重,可以是部分损毁,也可以是全部损毁。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毁文物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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