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它具体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是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实施盗掘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文物。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故意实施的盗掘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认定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其对象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对象为一般的财物;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盗窃罪只能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开取得财物的不构成盗窃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本罪对象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则限于文物、名胜古迹;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而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在主观方面,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破坏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