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由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但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即由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