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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偿出卖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如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一次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国家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国家重要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本罪主体没有特殊限定,主要是负责保管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可能性。

本罪王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故意擅自出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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