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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披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违反国家规定,这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二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是指:(1)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是危险废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如何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1、本罪行为是通过污染环境进而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直接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结果。

2、本罪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者饮料中,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或者不特定人、多数人通行的场所。

3、本罪应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因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而产生的危险废物;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并无此要求。

4、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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