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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最后,行为的具体方式是猎捕、杀害。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猎捕或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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