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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1、作为本罪对象的珍贵树木与保护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与保护植物,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与保护植物。

2、本罪行为表现为非法采伐、毁坏两种情况:非法采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砍伐或采集珍贵树木或保护植物;非法毁坏,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一切行为。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4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2株以上或者实施毁坏行为使珍贵树木、保护植物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保护植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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