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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认定

1、区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鉴于刑法将此种在林区的收购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所以对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于在非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销赃罪论处。

2、区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购销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3、区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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