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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对象为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幼女,也包括男子。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即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利用从属关系相威胁等,使被害人忍辱屈从,被迫在其控制之下进行卖淫活动。强迫的内容必须为迫使他人卖淫,而非迫使其从事其他活动。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

(1)本罪行为人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不愿卖淫的人实施卖淫活动,后者主要表现组织行为,一般采用非强制手段,卖淫活动的实施在根本上并不违背被组织者的意愿。

(2)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后者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这两罪都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权利的行为,但两者性质不同。本罪是强迫他人出卖肉体,而后者是行为人以强迫手段直接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帮助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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