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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进行协助活动的行为。

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的,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组织者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保镖、管帐人、充当打手等等。充当打手,是指为避免他人干涉、抗拒他人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而充当打手。但如果行为人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打手,则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实行犯。

2)、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予以帮助。

三、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1)、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是直接实施组织行为,即主动召集卖淫人员并控制其卖淫活动,而本罪行为是指向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与卖淫活动的关系是间接的。

2)、从两者关系看,没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也就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但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即未必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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