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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饵,勾引、诱惑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明知对被引诱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三、认定

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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