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一般的卖淫、嫖娟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严重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娟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淋病则是由淋菌感染所引起的泌尿生殖器官的传染病。梅毒与淋病是两种最严重的性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本罪侵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2、本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行为,而后者一般采取暴力等作为形式或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其主要目的为了嫌取钱财或满足淫欲;而后者只是意图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4、本罪的对象一般并不特定而后者在实施前一般均有特定对象。在实践中,行为人意图将自己所患的严重性病传染给他人,以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为手段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了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但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符合了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6、在严重性病患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同时又嫖娼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两种行为:一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二是嫖娼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也存在两种故意:一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二是传播性病罪的故意。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