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这里的书号应从广义上理解,应包括狭义的书号、刊号、版号,三者分别为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中国标准版号的简称;因此,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当以本罪论处。提供,是指以协作出版、合作出版、自费出版等名义将书号有偿或者无偿提供他人的行为。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是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提供书号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则属于故意犯罪,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认定
提供书号的行为必须发生了他人利用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否则不成立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