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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含义,与前一犯罪中的“传播”的含义相同。由于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故传播行为应是无偿的,以有偿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成立本罪。

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传播的数量、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但不能将牟利目的认定为严重情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牟利目的,否则成立刑法第363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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