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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诸如

A、“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B、玩弄职权,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C、虽然没有逾越职权,但是出于不当目的,以权谋私的;

2、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规定: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3)轻伤3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持间接故意的比较多见。

三、对本罪的认定

(一)、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

关键看是否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即使发生了较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主观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的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规定,其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了没有预见的事故,则为工作失误。

(二)、与其它规定有“滥用权利”条款的关系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都规定了“滥用”行为,这些条款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适用,如果行为人有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的,应该定相应的罪,不能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相同之处

1、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即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不作为;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了事。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也可由不作为构成题,如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3)、追诉标准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的追诉标准也有差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2、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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