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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对本罪的认定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这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情节。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而造成错案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的,如果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对下级司法工作人员不宜以犯罪论处,但上级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二者都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发生的审判领域不同:前者的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后者的枉法裁判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二是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

(三)、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等构成竞合的处理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过程中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应视为牵连犯,应当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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