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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如(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指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法规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其委派或委托执行行政法规工作的人员,也应视为行政执法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由于过失或者法律水平低而没有认识到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不成立本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以下三点:(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性质:如果他们是对犯罪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是负责行政法实施的人,则是行政执法人员。(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只限于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没有特殊限定。(3)对犯罪情节要求不同:本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徇私枉法罪的成立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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