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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征税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不向纳税人征收应征税款,包括擅自免征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降低税收额或征税率进行征收,包括擅自减征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然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但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本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者少征。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构成犯罪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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