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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认定

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应认定为本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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