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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其次,因严重不负责与被诈骗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再次,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故意不可能成立本罪。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不另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三、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如上所述,而后者侵害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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