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20亩以上,且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60%,或者使用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万元以上的。根据规定,一般包括如下情形:(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