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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被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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