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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被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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