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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通风报信的对象可以是被查禁者本人,也可以是被查禁者的亲友等。本罪所帮助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根据司法实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为一般主体犯罪。

2、本罪所侵害的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同时也违背了上述主体所负有的查禁职责;而后者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

3、本罪行为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而后者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4、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窝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本罪行为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窝藏罪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行为的主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行为内容不同。如果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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