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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务员、学生的招收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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