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务员、学生的招收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