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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行使文物保护、管理、挖掘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物保护、管理、挖掘等职责。损毁、是指导致珍贵文物的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减少或者丧失。流失,是指珍贵文物不知去向或者流往境外,因而使国家丧失对珍贵文物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后果严重主要是指:(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故意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或者流失的,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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